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2 日
- 當事人璟元光電有限公司、張郡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59號 原 告 璟元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郡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威旭綠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9,0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