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86號
- 原告
- 豐基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玥雨
- 訴訟代理人
- 徐仕瑋律師
曾郁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金山、陳萬堂、黃士楷即黃睿麒(才高八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長)、林怡瑩、謝梅均即Penny(才高八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職員)、蔡侑倫、詹瑞即Jerry(才高八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師)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貳拾陸萬伍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貳仟捌佰柒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