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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8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絲鈺雲

原告
豐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玥雨
訴訟代理人
徐仕瑋律師

曾郁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金山、陳萬堂、黃士楷即黃睿麒(才高八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長)、林怡瑩、謝梅均即Penny(才高八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職員)、蔡侑倫、詹瑞即Jerry(才高八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師)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貳拾陸萬伍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貳仟捌佰柒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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