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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官
    林哲安

  • 當事人
    聯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22號 原 告 聯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綿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三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萬元(不併計起訴後之法定遲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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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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