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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4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辜漢忠

原告
順和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曾新厚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旭綠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611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9,1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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