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51號
- 原告
- 皓室創意整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苡軒
- 訴訟代理人
- 陳思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隱娛樂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於113年10月14日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20萬元,及自113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核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施行後繫屬法院之事件,就原告請求自113年1月8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0月13日止之利息共8萬4,1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部分,應併算其金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貳佰貳拾捌萬肆仟壹佰伍拾參元【計算式:2,200,000+84,153=2,284,153】,應繳裁判費貳萬參仟陸佰柒拾壹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貳萬貳仟柒佰捌拾元外,尚應補繳捌佰玖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