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合夥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隆義投資有限公司、葉信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38號 原 告 隆義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信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昕工程有限公司、洪明輝、郭惠琴、劍潭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合夥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2,294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