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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0 日
  • 法官
    林哲安
  • 法定代理人
    闕壯練

  • 原告
    紘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12號 原 告 紘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壯練 送達代收人 張瓊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3萬6,702.05元,折合新臺幣(下同)為448萬4,511元【依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13年11月18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2.805 元折算,計算式:136,702.05×32.805=4,484,511,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4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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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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