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15號
- 原告
- 江啓輝
- 訴訟代理人
- 張瓊文律師
- 被告
-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練台生
- 被告
- 沈瑾暘
- 被告
- 宋喬伊
- 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簡凱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第3項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02萬6,02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097元;訴之聲明第2項、第4項,分別係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事,均屬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以上合計應徵收裁判費2萬7,097元(計算式:2萬1,097元+3,000元+3,000元=2萬7,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元以下4捨5入)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本金200萬元 1 利息 100萬元 113年8月17日 113年11月19日 (95/365) 5% 1萬3,014元 2 利息 100萬元 113年8月17日 113年11月19日 (95/365) 5% 1萬3,014元 小計 2萬6,028元 本金與起訴前利息合計 202萬6,0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