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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
    陳菊珍
  • 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 原告
    江啓輝
  • 被告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沈瑾暘宋喬伊共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15號 原 告 江啓輝 訴訟代理人 張瓊文律師 被 告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被 告 沈瑾暘 宋喬伊 上4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凱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第3項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02萬6,02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097元;訴之聲明第2項、第4項,分別係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事,均屬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以上合計 應徵收裁判費2萬7,097元(計算式:2萬1,097元+3,000元+3,000 元=2萬7,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鍾堯任 附表:(元以下4捨5入)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本金200萬元 1 利息 100萬元 113年8月17日 113年11月19日 (95/365) 5% 1萬3,014元 2 利息 100萬元 113年8月17日 113年11月19日 (95/365) 5% 1萬3,014元 小計 2萬6,028元 本金與起訴前利息合計 202萬6,0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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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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