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陳菊珍
- 法定代理人練台生
- 原告江啓輝
- 被告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沈瑾暘、宋喬伊、共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15號 原 告 江啓輝 訴訟代理人 張瓊文律師 被 告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被 告 沈瑾暘 宋喬伊 上4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凱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第3項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02萬6,02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097元;訴之聲明第2項、第4項,分別係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事,均屬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以上合計 應徵收裁判費2萬7,097元(計算式:2萬1,097元+3,000元+3,000 元=2萬7,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鍾堯任 附表:(元以下4捨5入)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本金200萬元 1 利息 100萬元 113年8月17日 113年11月19日 (95/365) 5% 1萬3,014元 2 利息 100萬元 113年8月17日 113年11月19日 (95/365) 5% 1萬3,014元 小計 2萬6,028元 本金與起訴前利息合計 202萬6,028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