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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1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陳菊珍

原告
江啓輝
訴訟代理人
張瓊文律師
被告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被告
沈瑾暘
被告
宋喬伊
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凱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第3項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02萬6,02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097元;訴之聲明第2項、第4項,分別係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事,均屬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以上合計應徵收裁判費2萬7,097元(計算式:2萬1,097元+3,000元+3,000元=2萬7,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元以下4捨5入)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本金200萬元 1 利息 100萬元 113年8月17日 113年11月19日 (95/365) 5% 1萬3,014元  2 利息 100萬元 113年8月17日 113年11月19日 (95/365) 5% 1萬3,014元  小計       2萬6,028元 本金與起訴前利息合計        202萬6,0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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