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移轉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
    孫曉青
  • 法定代理人
    曾繁湘、陳鳳龍

  • 原告
    穩達物流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25號 原 告 穩達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繁湘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律師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本件經原告主張本於保證人之代位權及債權讓 與法律關係之地位,請求被告就訴外人宋宛庭所有坐落桃園市○○ 區○○段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0建號即門牌號碼為桃園市○○區○ ○街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與坐落土地合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11年7月25日設定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7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核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者,訴訟標的價額 應以系爭抵押權登記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系爭不動產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則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準。又依本院職權調取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網頁資料所示,與系爭建物相近路段、相同面積之不動產(包括房屋及基地)於起訴相近時點之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9萬5,078元(見卷附網頁資料),而系爭建物之主建物面積為139.33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面積共為51.04平方公尺,即系爭建物之總面積合計190.37平方 公尺,故系爭不動產含基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約為1,809萬9,999元【計算式:9萬5,078元(元/平方公尺)(即系爭不動產起 訴時每平方公尺之交易價格)×190.37(平方公尺)(即系爭建 物之總面積)≒1,809萬9,999(元)】,是系爭不動產之價額並未低於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720萬元,揆諸前揭規定,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720萬元即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葉絮庭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