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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1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張新楣

原告
陳正倫
原告
廖凱悅
共同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律師

葉俊宏律師

陳宜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道南、東森寵物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以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法定訴訟費用徵收標準計算及繳納裁判費。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對於非財產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分別明文規定。查原告訴之聲明㈠、㈡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陳正倫、廖凱悅各25萬元,及自被告收受起訴狀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利息屬起訴後之孳息,不併算價額,故訴之聲明㈠、㈡訴訟標的金額合計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訴之聲明㈢原告請求被告朱道南應將判決書全文於其個人Facebook頁面(名稱:朱道南Tao-Nan Chu)中公開刊登1日(自公開刊登後起算24小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綜上,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8,400元(計算式:5,400+3,000=8,400),扣除原告前已繳納5,400元,尚須補繳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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