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1號
- 原告
- 石靖
- 訴訟代理人
- 黃泓勝律師
- 被告
- 王嘉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帳冊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12、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提出亞美國際文教事業有限公司、臺北市私立晟傑文理短期補習班、臺北市私立晟晟文理短期補習班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至提出日止,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文件放置於亞美國際文教事業有限公司登記地址,供原告及原告所選任之律師、會計師共同以影印、抄錄等方式(如為電磁紀錄,並得以複製檔案方式)查閱,且不得有妨害行為,核非對於身分上或親屬關係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涉訟,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是依上開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