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禾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謝良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0號 抗 告 人 禾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良駿 代 理 人 陳水聰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福泰、陽明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2日本院補費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潘 盈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