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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黃瀞儀

原告
控元電子(香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雙鳳
法定代理人
孟碧美
訴訟代理人
朱植通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被告
雲未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鐵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美金1,051,055.7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原告所請求之美金1,051,055.72元於民國113年2月7日起訴時之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下同)31.62元計算,有本院依職權查詢臺灣銀行歷史本行營業時間牌告匯率查詢服務附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234,382元(計算式:美金1,051,055.72元×113年2月7日之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1.62元=33,234,38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4,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304,512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宋姿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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