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陳麗玲即睿展工程行、明明德有限公司、李怡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3號 原 告 陳麗玲即睿展工程行 被 告 明明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怡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明明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2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異議,應以原告於112年10月25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依民事訴訟 法施行法第19條規定,本件適用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之 規定,不併計起訴前已產生之利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應繳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