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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3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絲鈺雲

原 告
良鑫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淑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仟陸佰伍拾肆萬陸仟捌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捌萬伍仟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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