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鈦創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50號 原 告 鈦創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前名稱:詠詮顧問有限公司) 謝侑利 上列原告鈦創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前名稱:詠詮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鈦創公司)、謝侑利與被告昇華娛樂傳播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桂田文創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欠缺下列應具備之起訴程式。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並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其一,即駁回其訴(如僅補繳裁判費,其餘仍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補正後仍有欠缺,仍應駁回其訴): 一、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7條規定,補正「原告鈦創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程式之欠缺:查,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未記載「原告鈦創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亦未經鈦創公司於具狀人蓋章,與上開規定未合。起訴狀固列謝侑利為鈦創公司之「代理人」。然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鈦創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高雅玲,鈦創公司已於民國113年5月3日具狀稱該公司並未提起本件訴訟,有該 公司陳報狀在卷可佐。另依原告提出資料(107年10月26日 謝侑利受委任擔任總經理之委任書),均無從認謝侑利為鈦創公司「起訴時」之法定代理人,而得代表公創公司提起本件訴訟,如謝侑利係以原告之法定代理人自居,應補正相關證明文件,並補蓋鈦創公司之公司章。又如謝侑利係受鈦創公司之委任擔任本件訴訟代理人,除補正前開鈦創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外,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項規定提出原告 鈦創公司簽署之委任書。 二、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補正被告法 定代理人為「巨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伊慰)」之證明文件:查,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記載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為「巨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伊慰)」,然與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之代表人「吳怡青」不符,原告應提出「巨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伊慰)」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 三、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