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智慧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李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58號 原 告 智慧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李忠 訴訟代理人 郭瑋萍律師 陳佳君律師 馮昌國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顥律師 被 告 歐仕邁 歐吉原 陳莉莉 歐羽強 蔡麗萍 黃楷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8,049,817元 【計算式:3,149,892元+3,760,215元+1,139,710元=8,049,8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6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