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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79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菊珍

原告
來源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吉昌
法定代理人
林嘉君
被告
春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樹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19,105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18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5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元以下4捨5入)
請求本金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75萬4,307元 1 利息 151萬3,332元 112年4月1日 112年12月25日 (269/366) 5% 5萬5,613元  2 利息 24萬975元 112年3月22日 112年12月25日 (279/366) 5% 9,185元  小計       6萬4,798元 本金、起訴前之利息合計        181萬9,1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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