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8 日
- 法官楊忠霖
- 原告昌銳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00號 原 告 昌銳有限公司即泓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樓耘妏即樓維容 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神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1萬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6,3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李宜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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