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3 日
- 當事人紹興容紛紡織品有限公司、潘約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04號 原 告 紹興容紛紡織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約榮 訴訟代理人 張全成律師 石宇涵律師 被 告 寀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淳浤 訴訟代理人 林士鋐 張朝雄 蕭合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77萬4,836元,依起訴時即民國113年3 月22日之匯率折合為新臺幣(下同)2,497萬2,964元【計算式:77萬4,836元×32.2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 萬1,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李宜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