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04號
- 原告
- 紹興容紛紡織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約榮
- 訴訟代理人
- 張全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石宇涵律師
- 被告
- 寀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淳浤
- 訴訟代理人
- 林士鋐
張朝雄
蕭合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77萬4,836元,依起訴時即民國113年3月22日之匯率折合為新臺幣(下同)2,497萬2,964元【計算式:
77萬4,836元×32.2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
萬1,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