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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0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楊忠霖

原告
紹興容紛紡織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約榮
訴訟代理人
張全成律師
訴訟代理人
石宇涵律師
被告
寀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淳浤
訴訟代理人
林士鋐

張朝雄

蕭合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77萬4,836元,依起訴時即民國113年3月22日之匯率折合為新臺幣(下同)2,497萬2,964元【計算式:

77萬4,836元×32.2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

萬1,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宜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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