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08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劉瓊雯

原告
璟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傑
被告
安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林恩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士林一品」建案編號A7戶6樓(下稱系爭房地)及地下4層編號21號停車位(下稱系爭停車位)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備位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88萬2,500元,又系爭房地與系爭停車位總價金為3,555萬元,是本件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555萬元,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則為4,088萬2,500元。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先位聲明與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最高者核定之,據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088萬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萬1,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格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