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4號
- 原告
- 趙青松
- 被告
- 李萬福
- 被告
- 李木榮
- 被告
- 李鴛鴦
- 被告
- 李秋英
- 被告
- 李柱沛
- 被告
- 杜韋良
- 被告
- 李子文
- 被告
- 李子盛
- 被告
- 吳富美
- 被告
- 羅啟文
- 被告
- 池怡純
- 被告
- 琅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黃河東
- 被告
- 李瑞斌
李靜怡
李書安
李家嘉
李瑞勇
李庭宇
李瑞蘭
李瑞芬
李瑞婉
游曾秀鸞
曾惟琤
曾學鎔
曾學銓
呂美綸
李承鈞
李筱玲
張皓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臺北市士林區中洲段185地號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可獲得之利益計算之。上開土地面積為2,172平方公尺,原告之權利範圍為2000分之61,按起訴時即民國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公尺新臺幣(下同)34,900元計算,原告因分割可獲得之利益為2,311,985元(計算式:2,172平方公尺×34,900元/平方公尺×61÷2,000=2,311,985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11,9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