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60號
- 原告
- 上海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鵬翔
- 訴訟代理人
- 簡大為律師
- 被告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士林天母郵局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木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460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