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70號
- 原告
- 陳盈蓁
- 訴訟代理人
- 楊國薇律師
- 被告
- 順興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金珠
- 被告
- 林黃連
- 被告
- 兼 上
- 訴訟代理人
- 林信宏
- 被告
- 魏世旻
- 被告
- 魏立涵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魏榮三
- 被告
- 李文石
- 訴訟代理人
- 李曉儒
- 被告
- 吳國靜
- 被告
- 許陳美玉
- 被告
- 上 一
- 訴訟代理人
- 許宗耀
- 被告
- 杜芳君
李湘慧
張振鑫
侯嘉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修復漏水部分,經原告陳報晴天極限工程有限公司估價所需修復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164,550元(見本院112年度士司補字第321號卷第13、57、59、61頁);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100,000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264,550元(計算式:1,164,550元+100,000元=1,264,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