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俊智、東鎰晟汽車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黃柏翔 被 告 東鎰晟汽車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曉昀 被 告 劉育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 告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1萬6,638元,及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原告請求至起訴前1日(即112年12月27日)之利息、違約金如附表所示已可得特定,而應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46萬1,973元【計算式:141萬6,638元+4萬5,3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李宜羚 附表: 編號 請求項目 請求本金 (新臺幣) 起始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利率 給付金額 (新臺幣) 1 利息 113萬3,319元 112/3/31 112/12/27 3.775% 3萬1,881.97元 2 違約金 113萬3,319元 112/3/31 112/9/30 0.3775% 2,156.72元 3 違約金 113萬3,319元 112/10/1 112/12/27 0.755% 2,062.95元 4 利息 28萬3,319元 112/3/25 112/12/27 3.775% 8,146元 5 違約金 28萬3,319元 112/3/25 112/9/25 0.3775% 542.09元 6 違約金 28萬3,319元 112/9/26 112/12/27 0.755% 545.02元 合計 4萬5,33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