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官
    趙彥強
  • 法定代理人
    周雙鳳、孟碧美

  • 原告
    控元電子與被告雲未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92號 原 告 控元電子(香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雙鳳 孟碧美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上開原告與被告雲未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286,651.56元,折合新臺幣(下同)為9,334,808元【依原告起訴 之日即民國113年4月12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2.565元折算,計算式:286,651.56×32.565=9,334,808,小數點以下4 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4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陳玥彤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