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官趙彥強
- 法定代理人周雙鳳、孟碧美
- 原告控元電子、與被告雲未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92號 原 告 控元電子(香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雙鳳 孟碧美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上開原告與被告雲未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286,651.56元,折合新臺幣(下同)為9,334,808元【依原告起訴 之日即民國113年4月12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2.565元折算,計算式:286,651.56×32.565=9,334,808,小數點以下4 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4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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