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37號

給付服務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張新楣

原告
通泰同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泓誠
被告
吉富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耀元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吉富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48,893元,及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惟原告請求之法定遲延利息為起訴後之附帶請求,依前揭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48,893元,應繳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