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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9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黃瀞儀

原告
峻勝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淵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曾啓銘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2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0,400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10,4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宋姿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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