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98號
- 原告
- 峻勝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淵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曾啓銘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2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0,400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10,4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