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4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辜漢忠

原告
恒琚國際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涵方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萬9,3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89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