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9 日
- 當事人禾興盛工程開發有限公司、王義相、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姚祖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79號 原 告 禾興盛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義相 訴訟代理人 張國權律師 被 告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訴訟代理人 關弘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14,507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798元,扣除原告已繳500元支付命令 裁判費後,原告尚應補繳40,2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