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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8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辜漢忠

原告
淞韻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嫣庭
被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威明
訴訟代理人
張少騰律師

游舒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57萬8,710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92萬4,71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9,7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類別 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即起訴日 給付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金  額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利息 5,578,710元 112/2/23 113/5/20 (1+88/366) 5% 346,002元 合計(本金+利息)       5,924,7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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