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18號
- 原告
- 興貿精密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允昊
- 被告
- 維多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智棠
- 訴訟代理人
- 劉映雪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皓軒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郡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25,499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8,617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23,7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825,499元(含本金1,823,700元及計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4月1日止之利息1,7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17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8,6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