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魏志尚、安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施宣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48號 原 告 魏志尚 訴訟代理人 蕭品丞律師 被 告 安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宣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就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 產(下稱爭不動產)設定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抵押權(下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 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被告將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經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不動產鄰近地區同路段、屋齡及建物型態相似之不動產房地交易價格每坪約711,000元,系爭不動產之房屋部分面積為94.77平方公尺,依此計算,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20,382,895元(計算式:面積94.77平方公尺×0.3025×711,000元/坪=20,382,895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並未少於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150萬元,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所擔保債權額核 定為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廖珍綾 附表 土地部分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原告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段 地號 1 臺北市 ○○區 ○○ 0 000 000 4分之1 建物部分 編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原告權利範圍 1 10532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 -------- 臺北市○○區○○街0○0號4樓 鋼筋混凝土造4層樓房 第4層:94.77 1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