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1 日
- 當事人好夥伴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53號 原 告 好夥伴國際有限公司 若鄰國際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李威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八里新世界管理委員會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零柒萬伍仟捌佰參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壹仟肆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