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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5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黃筠雅

原告
川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俊
被告
日熙防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台灣細水霧學會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黃鴻勛

上列原告因被告日熙防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熙公司)、黃鴻勛所犯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對被告台灣細水霧學會(下稱細水霧學會)、日熙公司、黃鴻勛(下與日熙公司、細水霧學會合稱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日熙公司、黃鴻勛所涉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易字第24號判決無罪在案,本院刑事庭經原告聲請,以113年度附民字第313號裁定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民事庭,依上開規定,原告應繳納訴訟費用。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連帶在社群網站、社群軟體、官方網站等處刊登澄清啟事及本件判決書之標題、案號、當事人及主文內容,訴之聲明第3項則請求被告應連帶負擔費用,將本件判決書之標題、案號、當事人及主文內容登載聯合報、自由時報、中國時報各1日,均係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從而,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1萬6,900元(計算式:1萬900元+3,000元+3,000元=1萬6,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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