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7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黃筠雅

原告
盈正豫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
被告
威旭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睿霖

上列當事人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威旭綠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時,仍應併算其金額。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7萬2,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關於上開利息請求計算至本件起訴前1日即113年2月5日止之利息共計為6,390元(計算式詳如附件,元以下四捨五入),再加計本金67萬2,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7萬8,3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