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陳登來、大海企業社即李威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78號 原 告 陳登來 被 告 大海企業社即李威儒 張騰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以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法定訴訟費用徵收標準計算及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明文規定。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末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民事裁 定意旨參照)。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大海企業社即李威儒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409,326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張騰龍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409,326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前2項聲 明,如被告一人已為給付全部或一部,其餘被告就其給付數額範圍內免為給付義務。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請求核屬不真正連帶聲明,其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應依其價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409,3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65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