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友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張照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88號 原 告 友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照雄 訴訟代理人 陳進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湧長生醫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948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