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3 日
- 當事人永兆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李侑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92號 原 告 永兆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侑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3,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