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英屬維京群島商馬斯全球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39號 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馬斯全球商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珮瑜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複代理人 彭祐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嘉驊、洪世澤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潘 盈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