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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3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辜漢忠

原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馬斯全球商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原告
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珮瑜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複代理人
彭祐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嘉驊、洪世澤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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