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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7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蘇錦秀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黃瑾瑜
被告
大立欣業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意晏
被告
李英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95,488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其中利息、違約金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7月8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710,57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借款金額(新臺幣) 尚欠金額(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期間(民國)   年息 期間(民國) 1 500,000元 433,870元 自113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3.875% 自113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欄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欄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1,500,000元 1,261,618元 自113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3.875% 自113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欄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欄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積欠本金總額  1,695,488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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