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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2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方鴻愷

原告
鍾文智
訴訟代理人
徐仕瑋律師

趙昕姸律師

曾郁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上祚、新新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第77條之14分別明文規定。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連帶給付5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遲延利息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另訴之聲明第二、三、四項請求刪除網頁及刊登勝訴啟事部分,均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各徵收裁判費3,000元,合計9,000元。綜上,本件應徵裁判費合計為59,500元(計算式:50,500元+9,000元=59,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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