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三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洪敏夫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60號 原 告 三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敏夫 訴訟代理人 王志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育新等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韓世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原告本件起訴狀就被告「韓世泉之繼承人」部分,並未記載完整姓名、年籍資料,致本件被告無從特定,爰定期命原告依限補正被告「韓世泉之繼承人」之完整姓名、住居所,並補正全部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元,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定期命 原告依限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