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5 日
- 當事人優悅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李心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74號 原 告 優悅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心彤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嘉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