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2 日
- 當事人峻勝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許淵勝、新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史明潔、曾啓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29號 原 告 峻勝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淵勝 被 告 新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明潔 視同被 告 曾啓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5月31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稽,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宋姿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