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7 日
- 當事人葉翔國際有限公司、董福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60號 原 告 葉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福龍 訴訟代理人 葛彥麟律師 阮聖嘉律師 被 告 富研智醫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岳霖 被 告 周杏霞 研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克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於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本件訴訟之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3年5月28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見本院卷第104、106頁送 達證書)。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22-132頁)。揆諸上開規定,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潘 盈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