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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6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辜漢忠

原告
葉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福龍
訴訟代理人
葛彥麟律師
訴訟代理人
阮聖嘉律師
被告
富研智醫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吳岳霖
被告
周杏霞
被告
研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克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於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本件訴訟之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3年5月28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見本院卷第104、106頁送達證書)。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22-132頁)。揆諸上開規定,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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