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9 日
- 法官林銘宏
- 上訴人李惟章
- 被上訴人宇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72號 上 訴 人 李惟章 被 上訴人 宇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Kelly Lee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13年度補字第253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4萬元(見本院卷一第14頁),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92,4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陳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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