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72號
- 上訴人
- 李惟章
- 被上訴人
- 宇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Kelly Lee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13年度補字第253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4萬元(見本院卷一第14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4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