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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5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余盈鋒

上訴人
即被告
隆通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方慰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萬9,9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4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盈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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