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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08號

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陳世源

上訴人
劉季平
訴訟代理人
李彥川
被上訴人
忠泰大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瀚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查上訴人上訴聲明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訴訟,又因無法估算上訴人如獲勝訴判決所受之客觀利益,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208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