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08號
- 上訴人
- 劉季平
- 訴訟代理人
- 李彥川
- 被上訴人
- 忠泰大美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李瀚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查上訴人上訴聲明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訴訟,又因無法估算上訴人如獲勝訴判決所受之客觀利益,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