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45號
- 原告
- 趙正平
- 被告
- 星樂傳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大崴
- 訴訟代理人
- 許麗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後,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本件訴訟之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3年6月28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見本院卷第40頁送達證書)。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費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2-52頁)。揆諸上開規定,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